甘办发〔2015〕30号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泉县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干部
轮岗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党委、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甘泉县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已经
县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甘泉县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干部
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正风肃纪,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预防滥用权力行为发生,不断深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在同一单位或工作部门内对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同级职位的岗位调换。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包括: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中,从事印鉴管理、账务管理、物资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审计评审、财政评审资金拨付、工程项目管理等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内设股级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其它需要轮岗交流的干部。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时限: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条 轮岗交流的方式、方法:
股级及以下人员一般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
轮岗交流。
各单位内设股级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轮岗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也可采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内部调配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轮岗交流的程序: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采取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办法,认真排查每个科室和岗位的廉政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二)根据科室(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和干部的任职年限,确定需要轮岗的职位和人员;
(三)制定轮岗交流方案(方案应写明轮岗交流的方法步骤和需要轮岗交流的岗位和人员);
(四)按照有关轮岗交流方案的要求组织干部轮岗交流;
(五)组织轮岗人员对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及工作流程、办结时限进行公开承诺。以上每步程序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第七条 经各单位年度考察和定期考察认为不适合在现任岗位和工作连续两年在全县同行业排名末位的股级科室负责人和干部,应当适时轮岗交流。
第八条 轮岗交流由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
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负总责、抓落实,确保执行到位。
第九条 决定轮岗的职位和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得个人或少数人指定轮岗职位和对象,不得借轮岗交流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不得借轮岗交流排斥异己,拉帮结派。
第十条 轮岗交流人员要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交流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轮岗交流应严格内设机构和干部人事编制管理,严格轮岗交流人员身份限制。
第十三条 县编制和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对轮岗交流工作的指导检查,受理和接受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中有关举报和来信来访,对在干部轮岗交流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进行责任追究。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不坚持原则、疏于管理、推卸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轮岗交流规定甚至干扰
阻挠轮岗交流的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
理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