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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1 浏览次数:
 

甘办发〔201614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泉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美水街道办党委、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甘泉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8

甘泉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对县直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通报批评;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停职检查;

()调整工作岗位;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公开义务:

1、没有公开乡镇部门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4、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5、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6、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7、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8、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三)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政务信息公开后,群众提出应当解决的问题不按规定解决的;

(六)对本机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七)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八)不及时处理群众关于政务公开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九)违反惠民政策、资金公开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上访,影响稳定的;

(十)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的;

(二)擅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公开的;

(三)为应付检查、逃避检查而虚假公开的;

(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的;

(五)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乡镇纪委(监察室)、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本乡镇、所辖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监督不到位,造成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

(二)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关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三)其他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不到位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情节较重的,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调离岗位;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责令引咎辞职,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乡镇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和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20163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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