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苏斌同志来甘泉县纪委监委机关时的调研指示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法规以及中省市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纪律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纪律作风建设,以优良作风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针对的对象为县纪委监委机关全体领导、干部,包括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纪律规定
第三条 按照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约束。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爱岗敬业,严肃认真执行好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上下班签到、签退,每日按照上下班时间规定,主动自觉提前到办公室进行签到、签退。
(二)严格执行工作外出报备制度。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凡因工作需要离开单位外出的,必须提前一天认真填写《中共甘泉县纪委工作人员外出报备表》,注明工作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及地点,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备后方可离开单位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凡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严格执行《甘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及县纪委监委机关请销假制度。
一般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告主要领导,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备后方可离开单位;请假3天以上、15天以内的,必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备后方可离开单位。
副科级及以上人员请假的,必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备后方可离开单位。
凡请假15天以上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批备案。
(四)严格执行作风效能规定。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中省市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别是《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规定,不断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切实做到严以修身、严以律己,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
(五)严格执行其他有关纪律作风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第三条所列的具体纪律规定。凡不能严格遵照执行的,按照相关党纪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的,视为当日旷工。
(二)无正当理由不严格执行工作外出报备制度的,视为当日旷工。
(三)无正当理由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视为当日旷工。因公、因私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调发〔1991〕1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连续旷工在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的,停发国家工作人员当月地方性津贴补贴,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调发〔1991〕1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纪律作风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具体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李俊慧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王永忠同志,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白国银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常委张万胜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签到、报备、请假的管理、督促、汇总等工作,按照“每日整理汇总、每周通报情况”的要求,每日整理,向主要领导报告,每周汇总并通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当中,作为干部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乡镇纪委、美水街道办纪委及县纪委监委派驻各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办由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督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甘泉县纪委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