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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陕办发〔2010〕18号

(2010年8月30日)

《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陕办字〔2009〕9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有序推进,全省已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25381个,占行政村总数的93.2%,强化了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得到了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中央领导和有关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推进措施不够有力,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行不够规范、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为切实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性民主监督组织。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突出了村民的监督主体地位,弥补了现行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监督的制度性缺陷,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有利于完善村民权益的自我保障机制,拓展村民参与自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强化对村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大力度、整体推进、规

范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取得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新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民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级组织架构。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都要完成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着力巩固基层政权、夯实执政基础,自觉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2、坚持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坚持依法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监督,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新农村建设和村民自治建设的发展规律,根据不同行政村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人口分布、风俗习惯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

三、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民主选举村民监督委员会

(一)选举基本要求。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在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指导下进行,必须坚持民主选举,充分体现广大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组织选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名、选举的办法和要求进行,不得以举手表决的方式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和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备案。

(二)候选人资格条件。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的能力。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和近姻亲等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不兼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成员设置和任期。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l名,不足l000人的村,设委员2名;l000人以上的村,设委员4名。村民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换届选举应同期进行。

四、全面履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村民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责

1、监督党和政府“三农”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建设,农村低保、合作医疗、救灾救济、扶贫帮困等事项。

2、监督村民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财务收支,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劳务,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土地和集体企业的承包、租赁及收益,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事项。

4、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履职情况。

5、监督村干部廉洁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二)权限

1、对“三农”投入项目资金的监管权。

2、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权。

3、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审权。

4、对村级事务管理的质询权。

5、对反映村干部不廉洁、不公正、不民主等问题的受理权。

6、对不称职村干部罢免的提议权。

7、对被误解村干部的保护权。

8、依法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

五、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全面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将村民反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村委会办理,并向村民反馈结果。

(三)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对各类惠农、扶贫资金的申请、发放情况进行核实。

(四)组织开展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以及村民要求的其他事项的审计。提请有关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做出决定的事项予以制止。

(六)对涉嫌违纪违法和拒不接受监督的村干部,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必要时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七)做好村级重大决策事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六、完善村民监督委员会内部管理和监督

(一)议事规则。村民监督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监督事项,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监督制约。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予以罢免。

(三)档案管理。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工作档案,包括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以及履行职责形成的其他文本资料。

七、切实加强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和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农业部门要发挥乡镇农经站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反映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

(二)重视基础建设。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做到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工作有制度、运行有程序、监审有印章、活动有记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要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采取以会代训、现场观摩、专题辅导等形式,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集中轮训,着力提高其懂政策、顾大局,敢监督、会监督的综合素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状况,根据工作情况,参照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补贴,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检查指导。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各级纪委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组织、民政、监察、农业、财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对工作不规范、运行不顺畅、作用不明显的,县、乡要派出工作组进行具体指导,帮助解决问题。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

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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