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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次数:

中共甘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泉县监察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室、组织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县委工作部门序列,设在县纪委。

此外,设有甘泉县纪检监察信息中心(信访举报中心)1个直属单位;设有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县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保劳资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提出全县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规建议;起草、修改全县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负责综合分析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承担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加强对全县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留置场所后勤保障工作等。

(二)组织宣传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县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县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县纪委监委机关除书记、副书记、纪委常委和监委委员以外的干部,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的干部和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编纂纪检监察组织史志年鉴、纪检监察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等;负责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协调、对接、汇总有关工作等。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县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全县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等。

(四)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对全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监督检查室,同时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综合考评等职责;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纪检监察室;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县反腐败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涉案信息查询业务管理;负责机关和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等。

(六)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依规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全县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分类实施“四种形态”,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履行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办理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七)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县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审理乡(镇)纪委查办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所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直属单位及职责简介

纪检监察信息中心(信访举报中心)。负责全县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督信息的收集、转办和督办工作;负责县纪委网站的管理和维护;承担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电化教育及培训工作;管理县纪委“金纪工程”;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筛选案件线索。

 

派驻机构及职责简介

(一)机构设置

1中共甘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泉县监察委员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县委办公室、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员会、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总工会机关、共青团甘泉县委机关、县妇女联合会机关、县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县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县红十字会机关等16个单位。

2中共甘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泉县监察委员会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8个单位。

3、中共甘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泉县监察委员会驻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4个单位。

4、中共甘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泉县监察委员会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4个单位。

5、中共甘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泉县监察委员会驻县经济发展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县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6个单位。

6、中共甘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泉县监察委员会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扶贫开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4个单位。

7、中共甘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泉县监察委员会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2个单位。

(二)工作职责

派驻机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含归口监督单位,下同)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日常工作。派驻机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5、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交由县监委处置,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派驻机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6、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7、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8、完成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审查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同时,经向上级请示,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可以使用谈话、咨询、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力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行使或者由监察委员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驻机构予以配合。派驻机构不得使用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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