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渭南市澄城县财政局副局长、财税监督局局长高从森,2015年8月安排他人乘用公务用车赴西安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澄城县委免去其财政局副局长职务、财税监督局局长职务。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咸阳市泾阳县泾干街道办县前村党支部原书记董润民,2014年6月借赴延安学习之机,组织该村党员干部44人,前往壶口瀑布等地旅游,公款支付费用2.73万元。泾干街道办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汉中市镇巴县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张德玉,2014年10月带领本公司5名职工,以考察项目为名赴海南旅游,公款支付费用1.3363万元。镇巴县经济贸易局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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