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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陕纪发〔2010〕5号

各市(区)、县(市、区)纪委,省民政厅: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陕办字〔2009〕9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部署,积极落实,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迅速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25381个,占全部行政村的93.2%。今年3月中旬,省纪委派出五个检查组,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为期10天的集中检查,总的来看,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明显。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推进这项制度的实际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确保这项创新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重大意义

一年多来,我省在农村基层推行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这一制度,社会反响很好,并得到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政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实践证明,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形成了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改进了村民直接参与自治管理和监督的方法和途径,强化了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加强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重大意义,坚定信心,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开展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

(1)严格执行选举程序。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提名方式和选举方式,是决定推行这一制度成败的关键,必须严格按照《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进行选举。对不按程序进行选举,采取指定、委派,以举手表决代替投票选举的、村两委会干部兼任的、或者以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小组、村民议事小组代替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并按程序进行重新选举,切实维护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对于还没有建立监督委员会的行政村,县、乡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帮助解决影响选举的具体问题,尽快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

(2)加强基础工作建设。要按照管理有组织、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工作有制度、运转有程序、监督有章子、活动有记载的标准,加强基础工作建设,着力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3)搞好业务培训。要针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以县(区)为单位,分级制定培训计划,力争用半年时间把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一遍。培训中要围绕“急什么,缺什么,就补什么”的原则,突出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教育和引导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防止和纠正监督定位不准、职权不清、程序不明等问题,遵守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对村干部的监督权。

三、加大督促检查、示范引导和宣传工作力度

(1)加强检查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的联系点制度,夯实各级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责任。督促检查既要用听汇报、看资料、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明察,也要不打招呼地走村入户、到田间地头进行暗访,了解村民的不同反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级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和巡回报告会等形式,引导其他村民监督委员会以先进典型为样板,找准工作定位,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自觉做到监督不越位、支持不包办、帮忙不添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两委会”办公场所、村民集中居住区、交通要道的醒目位置,设置广告牌或书写标语,扩大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对村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各县(区)、乡镇要派干部走村入户进行宣讲,或发送相关宣传资料,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深入的舆论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良好氛围,积极争取广大村民对这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切实把村民对村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四、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

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组织、民政、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进一步支持和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一是把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范畴,作为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与村级换届、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等“两委会”建设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使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逐步走上正常化和规范化轨道。二是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济待遇问题,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经站的指导,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作为对村级财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县乡政府要结合开展农村资源、资金、资产 “三资”清理工作,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的重点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省监察厅

20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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