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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村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1 浏览次数:
 

甘办发〔201615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泉县村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美水街道办党委、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甘泉县村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8

甘泉县村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以及市、县村务公开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第三条  村务公开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村务公开的部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委会及责任人职责:

(一)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村务公开配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村务公开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

(二)县民政局负有组织协调责任,要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各有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强化督导,强力推进,确保村务公开制度长期有效实行;

(三)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办事处)对村务公开工作负主体责任。

1、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村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对村务公开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

2、分管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对村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村务公开,督促指导村(社区)务公开工作;

(四)村(社区)委会全面履行村务公开责任,加强对村级决策事务、惠民资金发放情况的备案、公示,配合抓好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涉及到本村(社区)的各项惠民政策惠民资金的落实;

(五)各乡镇(街道办)纪委对本乡镇(社区)村务公开工作负监督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认真落实,查处村务公开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按要求建立村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

(二)不认真贯彻上级村务公开工作部署,造成本乡镇存在村务公开不到位的;

(三)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村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四)作出与村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村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分管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村务公开和本乡镇(街道办)工作部署,造成本乡镇存在村务公开不到位的;

(二)对村(社区)村务公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造成村(社区)落实村务公开不到位,或出现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村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四)作出与村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五)弄虚作假,应付村务公开工作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村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村党组织负责人、村委会(社区)主任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村务公开工作部署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本村公开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四)不按村务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照制度规定保存公开档案资料的;

(七)在村务公开工作中解释村民质询、疑惑不力,造成大量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九)对检举、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村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乡镇纪委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辖区内的村务公开工作监督不到位,造成村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违反村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不查处、不汇报的;

(三)其他对村务公开工作监督不到位的行为。

第九条   追究乡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

()取消本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条  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予以组织处理或责令引咎辞职;

()党政纪处分。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追究单位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追究村级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可视情形作如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情节严重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20163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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