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了顶层设计,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必须紧紧围绕职责定位和任务要求,积极探索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确保专责监督有力有效。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种好“责任田”。《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于监督范围广,监督事项多、任务重,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聚焦主责主业,在监督的重点上下功夫,确保专责监督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紧盯重点对象。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强,既是落实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也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抓好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也就抓住了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将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督促他们带头执行党纪党规,带头接受和执行党内监督,让“关键少数”发挥“示范作用”。同时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抓早抓小,发现问题、动辄则咎,防患于未然。抓住重点环节。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如此就没有谁敢把制度当成一纸空文、把监督当成稻草人。要抓住用人、用钱、决策、审批等关键岗位,紧盯干部选拔任用、重大项目审批、重要资金安排使用、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执纪执法等权力行使重点环节进行监督,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让违纪违规之举无处遁形、无从下手。突出重点内容。《党内监督条例》确定的8项主要监督内容,都是围绕党的纪律展开的。因此,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始终以纪律为尺子,重点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情况,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看看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重要安排部署是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有没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等突出问题;对执行纪律不严不实、甚至破坏纪律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和纠正。此外,还要持续加大对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创新方式方法,密织“监督网”。按照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职责定位,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的五大党内监督主体中具有突出的监督优势和独特的威慑作用。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这些年来开展专责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好的做法,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自觉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健全专责监督队伍。积极建立市、县(区)、镇(街道)纪委专门监督、纪检组(纪工委)派驻监督、基层党(总)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日常监督的全覆盖专责监督队伍,形成组织领导有力、上下协调通畅、信息传递快捷的专责监督体系。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章》第43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规定,在全市9356个基层党(总)支部全面配齐了纪律检查委员,并明确其8项职责和4项权利,进一步将专责监督延伸到党员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使专责监督更加直接有效。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职能,大力运用科技手段,助力监督执纪。如利用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兴媒体对广大党员开展纪律规矩教育,设立网上举报窗口,及时向社会发布纪律检查工作动态、纪律审查、问责事项,传递反腐声音,让全社会了解、支持纪检工作;利用网格管理员“随手拍”、“随手记”等方式开展作风监督,让纪律“飞到”每一名党员干部身边,形成“人人可监督”“人人可举报”的监督模式,使党员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确保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让违规违纪行为无处藏身。完善制度体系。抓好专责监督,制度建设是根本,必须建立完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体系,使专责监督制度化、规范化。要继续落实好党风廉洁建设工作定期报告、约谈提醒、任前廉政谈话、函询、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工作生活始终置于纪检机关的监督之下,切实发挥制度在开展专责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要及时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向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制度的做法,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的领导干部向同级党委常委(扩大)会述责述廉制度的落实。今年汉中在全省率先试行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向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坚持 “责”在“廉”前,突出问题导向,倒逼责任落实,增强了监督效果。要加快建立市、县(区)两级巡察制度,尽快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巡察办法,将专项巡察与综合巡察结合起来,围绕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成脱贫攻坚等重点任务开展巡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三是严肃追责问责,增强“威慑力”。执纪问责既是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所在,更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有力武器。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检查就没有落实,没有问责就没有尽责。监督发现了问题而不问责追责,就像老虎没有牙齿,缺少震慑力。因此,落实党内监督制度,不能“只打雷不下雨”,还要敢于较真碰硬,勇于铁面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为我们严肃执纪问责,推动包括《党内监督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的落实提供了依据和有力支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向问责要落实,向问责要实效。要切实加强对《党内监督条例》执行情况的日常督促、专项检查、目标考核等,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全面履责,自觉从严从实开展监督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处理、督促整改;对工作不重视,党内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任虚化、弱化,措施不扎实,问题整改不力,监督实效较差的,要严肃执纪问责,灵活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既追究党组织的责任,又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释放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倒逼各个监督主体履好职、尽好责。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党风廉洁建设的问责工作,制定了《汉中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加大制度落实工作,今年1至11月,全市对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的问责119案119人、对为官不为的问责140案140人,充分发挥了问责的威慑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知责、履责、尽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
四是强化自我监督,防止“灯下黑”。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纪律检查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既然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干的是“打铁”的活,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纪检干部自身更需过硬。《党内监督条例》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充分体现了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另一方面要深入学习《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其它相关制度规定,吃透精神实质、弄懂条款要义,为开展执纪监督问责、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打好基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加强对纪检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将监督贯穿于信访举报、纪律审查、案件审理、巡察督办、涉案款物管理等执纪监督问责的各个环节。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内各个方面的监督以及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使监督成为一种习惯、一种常态,确保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的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当好执行纪律表率。自觉坚持“正人必先正己、执纪必先守纪”要求和理念,带头贯彻执行“六大纪律”,切实当好党纪党规的坚定拥护者、模范执行者和有力监督者。坚决克服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的现象,坚决纠正能力不足、作风不实、律己不严的问题,坚决查处执纪违纪的人和事,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组织信任、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作者系汉中市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