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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1 浏览次数:

为了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县纪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对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的重要会议、文件、部署、批示精神研究提出意见。

2.对应由县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3.对组织实施县纪委全委会决议中的有关重要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4.对上级交办、自办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作出立案、撤案及给予党政纪处理的决定或建议。

5.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6.对乡镇纪委和派出纪工委、纪检组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7.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以县纪委的名义向市纪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定以县纪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8.对必须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议事制度

1.县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县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县纪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县纪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确定。没有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不予讨论。

常委会召开前,一般应召开书记办公会,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县纪委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到县纪委常委。

3.凡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要事先组织常委或责成有关室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4.县纪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县纪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案件处理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县纪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县纪委常委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县纪委常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但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加以考虑。

6.县纪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纪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县纪委常委会议向县委推荐、提名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研究给予违纪处分的,应逐个表决。

县纪委常委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县纪委常委会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后再议。

7.县纪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县纪委常委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县纪委常委必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并要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8.县纪委常委个人对县纪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县委和市纪委报告。在决策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和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如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在县纪委常委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9.常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保管,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县纪委书记签发。

10.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县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材料,由县纪委书记签发。

11.县纪委常委对应保密的县纪委常委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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