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首问负责制
和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服务和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泉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坚持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坚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凡违反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请办事项,首问责任人推诿扯皮、拒绝或拖延办理,引发投诉的;
(二)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请办事项,首问责任人没有进行有效衔接,引发投诉的;
(三)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往来文电转发以及领导交办、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造成工作贻误的;
(五)未按政务公开要求,在服务窗口、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岗位责任人的;
(六)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请办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内限时办结的;
(七)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九)并联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审批部门和协调单位,职责不清、工作推诿、配合不力的;
(十)以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为由,有意拖延审批时效的;
(十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请办事项逾期不办结又不报告县委、县政府的;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情形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制度规定的。
第六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举报受理途径: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
(三)新报媒体曝光;
(四)明查暗访发现;
(五)其他有关途径。
第七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并依据调查事实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警示训诫;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调离岗位、引咎辞职;
(六)政风行风综合测评中实施扣分。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甘泉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本规定所列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