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2014〕13号
中共甘泉县委
关于印发《甘泉县党政领导“抓班子带队伍管干部”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甘泉县党政领导“抓班子带队伍管干部”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失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失职责任追究制度,是全县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管干部职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巩固全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和现实需要。《失职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严格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督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认真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管干部责任,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政领导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保障和推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加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失职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全县各级党政领导以及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失职责任追究办法》的重要内容,领会精神实质,严格执行规定,高度重视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努力建设勤政务实、遵规守纪、团结协作、风清气正的干部队伍,为建设开放生态文明幸福新甘泉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中共甘泉县委 2014年7月18日
甘泉县党政领导“抓班子带队伍管干部”
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各级党政领导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切实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管干部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领导,党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科级领导。
第三条 对失职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失职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失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率先垂范、廉政勤政、敢于担当,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抓好班子,加强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建设,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合理分工、发挥所长,夯实责任、抓好落实,切实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带好队伍,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认真培养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努力建设勤政务实、遵规守纪、团结协作、风清气正的干部队伍。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对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严肃纠正;对本单位超出自己管理查处权限范围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将所掌握的情况和线索及时报告纪检、组织部门或司法部门。
第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失职责任:
(一)不能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管干部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止所管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群体性事件、案件的;
(三)向组织部门推荐的干部,任用后因推荐前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选人用人失察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导致选人用人失误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追究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一)干部受到警示训诫的,责令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向县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二)干部受到警告处分的,责令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三)干部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给予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警示训诫或警告处分,并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四)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降职、降级处分的,给予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警告直至调离岗位,并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五)干部受到留党察看或撤职处分的,给予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警告直至引咎辞职;
(六)干部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给予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严重警告直至责令辞职,给予分管领导警告直至调离岗位;
(七)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给予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警告直至免职;
(八)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情形,给予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警示训诫或警告处分,并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 县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县处级干部,任用后因推荐前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县委主要领导负推荐失察责任,要向县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检讨。在职县处级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县委主要领导负干部管理责任,要向县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三条 县级单位及领导干部向县委推荐的乡科级干部,任用后因推荐前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推荐失察责任,要向县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检讨;班子成员及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负干部管理责任,要向县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四条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分管的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分别向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党组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