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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缴纳伙食费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
 

甘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缴纳伙食费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规定》以及《延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缴纳伙食费的规定》(延市办字〔201452号)文件精神,结合甘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活动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基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需安排就餐的,由接待单位按规定标准统一安排。用餐一律在公务接待“廉政灶”;没有“廉政灶”的,按照“廉政灶”标准安排工作餐,严禁上烟酒,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第四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在接待单位就餐后,需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缴纳伙食费标准是:到乡镇每人每天25元,其中早餐5/人,午餐10/人,晚餐10/人;到村组开展公务活动在村民家中就餐的,每人每天15元。

第五条  各级接待单位(村民家中除外)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一事一结,造册登记,对缴纳的伙食费要用于单位公务接待开支,并须向缴纳伙食费人员提供收据。下基层人员缴纳的伙食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带头执行缴纳伙食费制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遵守本规定情况的执纪监督问责,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审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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