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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党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的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如实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通过公开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让政务公开成为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促使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

(一)公开内容。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乡镇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民政、宅基地、筹资筹劳等情况。各部门要重点公开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二)公开形式。要借助公开栏、传阅单、民主座谈会和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内参、墙报等载体公开,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公开形式,在公开后应要注重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建议或意见,及时采纳改正,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三)公开时间。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必须于每季度10日前将财务收支明细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按长期、年度、临时三个类别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要根据职责分工,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并要研究制定出台符合单位实情且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编制公开内容和详细目录。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宣传氛围的营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结合本系统行业特点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适时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进行评议,认真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健全完善公开的各项制度。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要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要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大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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