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重申领导干部
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街道办党委、办事处,纪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纪委监察局派出(驻)各纪工委(监察室),各人民团体:
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重申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延纪发〔2014〕38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严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有关纪律规定对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践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意义,“一把手”切实负起责任,及时组织传达学习文件精神,确保人人知悉纪律规定。
2、从9月1日起,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需向组织部门申报批准,事后10日内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在领取事前申报表的同时,到纪委领取事后报告表,各单位也可根据附件表格自行印刷备用)。一般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需向所在党支部申报批准,事后10日内必须向所属支部报告办理情况。
3、组织部门和各党支部要严格审查把关,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少批多办、分批次多地点操办等顶风违纪或者借机敛财行为,并鼓励社会各届监督举报。
附件1:甘泉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前申报表
附件2:甘泉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中检查表
附件3:甘泉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后报告表
中共甘泉县纪委 中共甘泉县委组织部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