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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离退休及遗属等领取补贴人员进行年检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
 

甘办发〔201242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离退休及遗属等领取补贴人员

进行年检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党委、办事处,各中心社区党委、中心社区,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离退休及遗属等领取补贴人员进行年检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726

关于对离退休及遗属等领取补贴人员

进行年检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对离退休及遗属等领取补贴人员的监管,依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陕劳人险发[198414)、《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处理意见》(甘办发201225号)以及中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离退休及遗属等领取补贴人员年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年检范围

1、离退休人员;

260年代精简领取补贴人员;

3、领取补贴的遗属人员;

4、老红军、老八路、复退军人等享受优抚政策人员;

5、领取贫困保障补贴人员;

660岁以上领取补贴城乡居民;

7、公益性岗位人员;

8、领取养老金人员;

9、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

10、其他领取补贴人员。

二、年检时间

每年9-12月份。具体年检时间由各涉及发放补贴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三、年检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人员年检实施意见

1、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通知并组织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时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年检。

2、离退休人员本人带身份证、退休证及单位统一开具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年检。长期在外居住的,可通过视频认证或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年检;患病在家或住院行动不便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派员走访年检。

3、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核查全县干部职工档案,发现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及时与所在单位沟通办理离退休相关手续,并与财政部门对接,及时增减工资待遇。

(二)60年代精简人员年检实施意见

1、各单位及时督促本单位60年代精简人员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年检。

260年代精简人员本人带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年检。长期在外居住的,可通过视频认证或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进行年检;患病在家或住院行动不便的,由组织人社部门和所在单位派员走访年检。

3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审查核对60年代精简人员身份信息,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并拨付所在单位进行发放。

(三)遗属人员年检实施意见

1、各单位及时督促本单位遗属人员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年检。

2遗属人员带本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年检。长期在外居住的,可通过视频认证或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年检;患病在家或住院行动不便的,由组织人社部门和所在单位派员走访年检。

3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审查核对遗属人员身份信息,做好资格审查、认定和补贴标准确定等工作。对于超过补贴年龄、死亡的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补贴资金。

(四)老红军、老八路、复退军人等享受优抚政策人员年检实施意见

1、民政部门及时与优抚对象所在乡镇、社区、村组联系,督促其按时进行年检。

2、优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优抚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长期在外居住的,可通过视频认证或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年检;患病在家或住院行动不便的,由民政部门派员走访年检。

3、民政部门每年对优抚对象进行两次入户普查,详细了解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补贴资金的兑现情况。

(五)领取贫困保障补贴人员年检实施意见

1、民政部门及时与领取贫困保障补贴人员所在乡镇、社区、村组联系,督促其按时进行年检。

2、领取贫困保障补贴户须户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民政部门每年对领取贫困保障补贴人员定期走访,对超出救助范围或死亡的被救助人员,及时办理停发补贴相关手续。

(六)60岁以上领取补贴城乡居民年检实施意见

1、各乡镇、街道办、中心社区每年对辖区内60岁以上领取补贴城乡居民进行摸底汇总,并及时上报县农保处。

260岁以上领取补贴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各乡镇、街道办、中心社区办理年检手续。长期在外居住的,可通过视频认证或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年检;患病在家或住院行动不便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中心社区派员走访年审。

3、农保处每季度对享受补贴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坚决杜绝不够年龄、不合规定和病故死亡人员领取补贴现象的发生。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年检实施意见

1、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

2、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用工协议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证明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检。

3、县就业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及各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八)领取养老金人员年检实施意见

1、养老经办中心负责通知领取养老金人员按时进行年检。

2、领取养老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养老经办中心办理年检手续,并进行指纹采集和比对认证。

3、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外地居住的,养老经办中心要和本人及当地相关机构进行协查,确保每年验证时间内能准确验证到本人指纹和其他重要信息。

4、养老经办中心要认真进行资格验证,及时核对变更后离退休人员身份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年检实施意见

1、各乡镇、街道办、中心社区每季度末对辖区内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摸底汇总,并及时上报县老龄办。

2、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优抚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中心社区民政站办理年检手续。长期在外居住的,可通过视频认证或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年检;患病在家或住院行动不便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中心社区民政站派员走访年检。

3、老龄办负责审查核对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身份信息,并在每季度补贴发放后核查发放情况。

(十)其他领取补贴人员的年检实施意见

1、领取补贴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或督促其履行年检手续。

2、领取补贴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到发放补贴单位进行年检。

3、发放补贴单位认真做好核对领取补贴人员身份信息、资格审查等工作。

四、几点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及时督促相关人员办理年检手续。对死亡的享受补贴人员,要及时向补贴发放单位报告,并督促其家属于30天内办理停发补贴相关手续和注销户籍手续。

2各涉及发放补贴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年检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年检结束后,各涉及发放补贴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上报年检情况和领取补贴人员名册。

3组织人事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和发放补贴单位要健全完善年检联审的长效机制,确保领取补贴人员出现户籍变动或死亡能及时办理增减停发补贴和户籍迁移或注销手续,确保各类补贴发放规范化、科学化。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针对年检工作成立相应的机构,确定专门领导、专门人员负责,保证年检工作正常进行。

4、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对各涉及发放补贴部门和单位年检情况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凡发现在申报各类补贴中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的人员和单位,经核实后除一律停发各种补贴外,还要按相关规定全额追回冒领的款项及利息,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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