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纪发〔2012〕43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新任科级领导干部
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街道办党委、办事处、纪委,各中心社区党委、中心社区、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甘各单位,各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室):
现将《关于实行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泉县纪委
甘泉县监察局
2012年12月12日
关于实行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对象内容
(一)谈话对象
全县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副科级)。
(二)谈话主要内容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自觉履行“一岗双责”;
4、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有关规定,规范从政(从业)行为;
5、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6、其他需要的内容。
二、谈话方式时间
(一)谈话方式。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采用集体谈话方式,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二)谈话时间。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在干部任职通知下发后进行,一月内安排廉政谈话,如人数比较集中可适时安排。
三、谈话组织实施
(一)实施机关。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县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县纪委根据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名单,拟定廉政谈话方案。谈话方案包括主谈领导,谈话提纲,谈话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谈话方案报请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主谈领导。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一般由县纪委书记负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纪委书记委托有关领导进行。
(三)廉政承诺。谈话对象在接到谈话通知后,应结合工作实际作出书面廉政承诺,并于廉政谈话前递交县纪委。集体廉政谈话会上,县纪委将从中选取若干代表在大会上作表态发言。廉政承诺书由县纪委备案存档。
(四)承诺公示。廉政谈话结束7日内,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将个人廉政承诺书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四、谈话工作要求
(一)严格请假制度。谈话对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廉政谈话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县纪委报告,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列为下次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廉政谈话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所在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
(二)实行测评制度。对于有试用期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县纪委将在试用期满考察时对谈话对象履行廉洁从政(从业)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测评;对正科级领导干部,县纪委将不定期地进行了解和测评,发现有与廉政承诺不符的行为,将予以警示提醒或诫勉谈话,实施“三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